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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训教师守则


发布时间:2019-01-23 点击:11426

第一条 实训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,为人师表,诚实守信,遵守高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。

第二条 实训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,负责对学员进行实训指导、安全指导和管理指导。

第三条 任课期间,实训教师必须按高训中心教学要求按时进入岗位,实训过程中,教师不得随意离开实训室。

第四条 实训教师进入实训室前和实训结束后,应与设备管理员共同检查实训设备的技术状况、数量和完好率等,并办理有关登记和使用手续。发现问题或缺失应及时报告领导和主管部门。

第五条 实训教师负责向学员宣布实训室学员守则,并进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实训教学过程中,如果需要配备实训耗材的,实训教师安排学员清点领用耗材,办理领用手续。教师应坚持勤俭节约和循环利用,避免水电和原辅材料的浪费。

第七条 一般情况下,实训室管理员根据课程安排提前打开实训室,教师如果在课程外进入实训室,需提前申请。

第八条 实训教师在实训过程中应注意教学安全,对贵重设备要加强管理,坚决杜绝一切教学事故。

第九条 实训结束时要清点所有的实训设备,并指导学员做好现场环境卫生及“5S管理”和“三关”(关窗、关门、关电)工作,做到安全文明实训。

第十条 发生仪器设备、器材损坏,实训教师应审核确定责任人,属于人为损坏的,实训教师应配合实训室管理员要求责任人按价赔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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